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非货币性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的重要体现,
今天,小编带大家走进嘉兴市司法局、嘉兴市律协《打开您的问号——红船旁律师解读“疫”情相关法律128问》知识产权篇。
1、问: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业务办理期限,导致相关权利丧失的,如何应对?
答:当事人因疫情延误办理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在权利行使障碍消除后,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请求恢复权利。具体:
(1)涉及专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2)涉及商标的权利,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申请恢复权利。
(3)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4)以上描述的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2、问:疫情期间怎么样办理专利申请、商标申请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
答:疫情期间,申请人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利用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利用互联网办理相关务:
3、问: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答:当事人可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3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办理恢复权利手续:
(1)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或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等证明;
(3)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答: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3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料。
答: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6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有关问题解答》,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答: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6日公布的《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有关问题解答》,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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